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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河湖生态全过程管理|必威|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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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河湖生态全过程管理发布日期:2025-07-25 浏览次数:

  生态流量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基本要素,是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

  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切实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近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生态流量管理部门职责、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等五方面作了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了水利部“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的职责。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近日介绍说,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将加强生态流量管理作为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水利部相继印发《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逐步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快生态流量目标确定。截至目前,已印发171条(个)跨省重点河湖和546条(个)省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完成90个河湖水系343个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先行先试。通过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维持在90%以上。

  这位负责人坦言,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在部门职责、泄放调度、监测预警和监督评估等方面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与有关要求。

  《办法》的印发实施,是落实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江河湖泊保护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锚定以流域为单元构建起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流量保障体系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健全生态流量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全面推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是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的前提。据介绍,《办法》对河湖和水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确定和调整作出规定,明确工作程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明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的原则;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与调整的程序和要求;分类明确水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与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在明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的原则方面,《办法》规定,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合理确定;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应根据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和水工程所在河湖水文特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游取用水需求等合理确定。

  生态流量泄放调度是保障生态流量的重要条件,《办法》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强化水资源调度要求,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调度,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规范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调整的具体情形和要求。

  在强化水资源调度要求方面,根据《办法》,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落实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措施。根据实际条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会商与研判,提升生态流量保障程度。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河湖断面和水工程生态流量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对建立健全生态流量预警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明确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的主体责任,强化水工程监测数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

  在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方面,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水文站网,组织建立健全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围绕水库泄放点、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等关键位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主体责任。

  在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方面,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明确预警等级和预警阈值、启动条件、预警方式和发布流程、应对措施。当监测断面流量达到生态流量预警启动条件时,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相关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启动应对措施。

  此外,《办法》从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开展保障评估四个方面对生态流量监督评估作了规定。

  在加强执法检查方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态流量保障情况执法检查,健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开展保障评估方面,水利部定期组织开展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享。

  “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涉及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办法》首次明晰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并强化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作用,有利于形成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格局。

  《办法》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办法》规定,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有关工作;各级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保障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有关国有企业落实相关部门确定的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保障措施。

  《办法》强化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作用。《办法》规定,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有关工作。

  据介绍,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开展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上述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国资委、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健全生态流量管理体系,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生态流量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基本要素,是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

  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切实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近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生态流量管理部门职责、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等五方面作了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了水利部“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的职责。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近日介绍说,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将加强生态流量管理作为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水利部相继印发《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逐步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快生态流量目标确定。截至目前,已印发171条(个)跨省重点河湖和546条(个)省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完成90个河湖水系343个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先行先试。通过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维持在90%以上。

  这位负责人坦言,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在部门职责、泄放调度、监测预警和监督评估等方面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与有关要求。

  《办法》的印发实施,是落实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江河湖泊保护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锚定以流域为单元构建起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流量保障体系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健全生态流量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全面推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是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的前提。据介绍,《办法》对河湖和水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确定和调整作出规定,明确工作程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明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的原则;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与调整的程序和要求;分类明确水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与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在明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的原则方面,《办法》规定,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合理确定;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应根据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和水工程所在河湖水文特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游取用水需求等合理确定。

  生态流量泄放调度是保障生态流量的重要条件,《办法》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强化水资源调度要求,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调度,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规范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调整的具体情形和要求。

  在强化水资源调度要求方面,根据《办法》,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落实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措施。根据实际条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会商与研判,提升生态流量保障程度。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河湖断面和水工程生态流量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对建立健全生态流量预警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明确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的主体责任,强化水工程监测数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

  在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方面,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水文站网,组织建立健全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围绕水库泄放点、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等关键位置开展监测,明确监测主体责任。

  在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方面,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明确预警等级和预警阈值、启动条件、预警方式和发布流程、应对措施。当监测断面流量达到生态流量预警启动条件时,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相关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启动应对措施。

  此外,《办法》从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开展保障评估四个方面对生态流量监督评估作了规定。

  在加强执法检查方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态流量保障情况执法检查,健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开展保障评估方面,水利部定期组织开展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享。

  “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涉及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办法》首次明晰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并强化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作用,有利于形成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格局。

  《办法》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办法》规定,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有关工作;各级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保障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有关国有企业落实相关部门确定的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保障措施。

  《办法》强化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作用。《办法》规定,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有关工作。

  据介绍,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开展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上述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国资委、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健全生态流量管理体系,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